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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实施《药品营销人员登记管理办法》的通知 
 
来源:宁波市医药行业协会 | 发布时间:2006-11-23 10:44:54
    

各医药工商企业:

   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关于开展治理药品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》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落实市政府关于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相关工作,改变药品营销人员无组织状况,打造良好药品经营秩序,促进行业发展,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,加强行业自律,规范行业行为,市医药行业协会结合宁波医药行业管理实际,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,制定了《药品营销人员登记管理办法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    为了做好《药品营销人员登记管理办法》的实施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 
    一、实施办法:

    分两个阶段实施:

    (1)登记发证阶段:从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为药品营销人员的登记发证时间。

    (2)实施阶段: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《药品营销人员登记管理办法》。协会做好督促、监察工作。

    二、实施要求:

    (1) 统一思想,提高认识,全行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,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端正行风、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举措,抓细做好,为营造良好的药品经营秩序而共同努力。

    (2) 按照协会的要求,统一部署,统一行动、步调一致,根据协会的时间安排,结合本单位实际,狠抓落实。

    (3)为简化登记手续,企业可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工作,收集、汇总资料后,统一到协会办理。

    (4)相互支持、多方参与、紧密配合、形成合力、齐抓共管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,恳请各医药批发单位,各医疗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做好配合、督办工作,从打击商业贿赂的大局出发,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,支持、配合协会做好这项工作。

附件

宁波市药品营销人员登记管理办法.doc

登记须知.doc

宁波市药品营销人员信息登记表.doc

承 诺 书.doc

法人委托书.doc

法人委托书(零售企业).doc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

宁波市医药行业协会
 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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